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36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6月6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