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37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6月16日

 

转    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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