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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5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市国税系统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
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提出申请前请先参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四、有关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到“
网上咨询
”留言。
五、申请中不得涵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
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不得依据未经证实的消息提出申请;请勿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
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请勿提出与我市国税系统工作无关的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取得同意后方可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七、如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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